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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隔離舍靜思房受刑人考核實施要點 8
八  違背紀律受刑人施用戒具期間,主管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施用戒
    具滿一星期,如認為仍有必要施用者,應將考核事實報請長官核准繼
    續施用。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8
八  違背紀律受刑人施用戒具期間,主管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施用戒
    具滿一星期,如認為仍有必要施用者,應將考核事實報請長官核准繼
    續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