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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監獄隔離舍靜思房受刑人考核實施要點 7
七 違規之受處分人因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之情節而施用戒具者 ,俟取得應考核之責任點數,察其原施用原因已消滅,認無施用之必 要時,該受刑人填寫報告表申請解除戒具轉信舍考核房。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7
七 違規之受處分人因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之情節而施用戒具者 ,俟取得應考核之責任點數,察其原施用原因已消滅,認無施用之必 要時,該受刑人填寫報告表申請解除戒具轉信舍考核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