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隔離舍靜思房受刑人考核實施要點 4
四  違規受刑人之考核責任點數訂定標準如下:
    訓誡一次十點。
    停止接見一次十五點。
    停止購物十五點。
    停止戶外活動一日二十點。
    依所簽處分內容詳加訂定。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4
四  違規受刑人之考核責任點數訂定標準如下:
    訓誡一次十點。
    停止接見一次十五點。
    停止購物十五點。
    停止戶外活動一日二十點。
    依所簽處分內容詳加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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