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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隔離舍靜思房受刑人考核實施要點 3
三  受刑人違規處分移入靜思房後,依其違規情節之輕重訂定責任點數,
    實施考核,俟受處分人累積至應考核之責任點數後,由該受刑人填寫
    報告表申請核准,解罰轉信舍考核房。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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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刑人違規處分移入靜思房後,依其違規情節之輕重訂定責任點數,
    實施考核,俟受處分人累積至應考核之責任點數後,由該受刑人填寫
    報告表申請核准,解罰轉信舍考核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