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隔離舍靜思房受刑人考核實施要點 2
二  受刑人違背紀律後在靜思房應嚴為分界監禁,加強管理,嚴加考核,
    並以是否服從管教,是否有悔意,情緒是否穩定為考核重點,考核期
    間視其悛悔改過及責任點數折抵情形定之。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2
二  受刑人違背紀律後在靜思房應嚴為分界監禁,加強管理,嚴加考核,
    並以是否服從管教,是否有悔意,情緒是否穩定為考核重點,考核期
    間視其悛悔改過及責任點數折抵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