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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監獄隔離舍靜思房受刑人考核實施要點 2
二 受刑人違背紀律後在靜思房應嚴為分界監禁,加強管理,嚴加考核, 並以是否服從管教,是否有悔意,情緒是否穩定為考核重點,考核期 間視其悛悔改過及責任點數折抵情形定之。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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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刑人違背紀律後在靜思房應嚴為分界監禁,加強管理,嚴加考核, 並以是否服從管教,是否有悔意,情緒是否穩定為考核重點,考核期 間視其悛悔改過及責任點數折抵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