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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藥品管理要點(90.05.01 訂定) 2
二  衛生科之藥品為收容人專用,嚴禁同仁取用,並應嚴為控管,除緊急
    情形外,未有醫師開立支處方箋不得配藥、取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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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衛生科之藥品為收容人專用,嚴禁同仁取用,並應嚴為控管,除緊急
    情形外,未有醫師開立支處方箋不得配藥、取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