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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含戒治所)收容人診療管理要點 5
五  提帶收容人看診時,每次不得逾二十人,並嚴禁收容人相互交談。
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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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提帶收容人看診時,每次不得逾二十人,並嚴禁收容人相互交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