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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含戒治所)收容人診療管理要點 4
四  場舍主管應切實審核收容人看診事宜,即生病否?開立之藥品服用完
    畢否?保管之金額足夠否?
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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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場舍主管應切實審核收容人看診事宜,即生病否?開立之藥品服用完
    畢否?保管之金額足夠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