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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罹急性傷病戒護外醫、陳報保外醫治處理程序 7
七  收容人因病況危急,必要時建請准予陳報外醫治或辦理先行保外。
    (1) 先行保外:
        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證明文件,通知總務科名籍股,並通知家長
        到監或地檢署,會同名籍股辦理保外手續,再由名籍股通知戒護
        科長 (夜間:督勤官) 派員到醫院瞭解後,交家屬領回後報部備
        查。
    (2) 一般保外醫治:
        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核准後,通知家屬前
        往辦理。
民國 90 年 04 月 00 日訂定
7
七  收容人因病況危急,必要時建請准予陳報外醫治或辦理先行保外。
    (1) 先行保外:
        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證明文件,通知總務科名籍股,並通知家長
        到監或地檢署,會同名籍股辦理保外手續,再由名籍股通知戒護
        科長 (夜間:督勤官) 派員到醫院瞭解後,交家屬領回後報部備
        查。
    (2) 一般保外醫治:
        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核准後,通知家屬前
        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