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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罹急性傷病戒護外醫、陳報保外醫治處理程序 5
五  到達醫院後,經醫師急救處理,衛生科人員或戒護人員應速將病況回
    報長官瞭解。
民國 90 年 04 月 0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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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到達醫院後,經醫師急救處理,衛生科人員或戒護人員應速將病況回
    報長官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