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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罹急性傷病戒護外醫、陳報保外醫治處理程序 3
三  病患需緊急外醫時,由衛生科通知總務科派遣司機,並立即通知中央
    台調派戒護人員,攜帶必要之戒護器材戒護外醫治療,同時應向長官
    報備。 (夜間:督勤官或值日官;日間:戒護科長或值班人員) 。
民國 90 年 04 月 00 日訂定
3
三  病患需緊急外醫時,由衛生科通知總務科派遣司機,並立即通知中央
    台調派戒護人員,攜帶必要之戒護器材戒護外醫治療,同時應向長官
    報備。 (夜間:督勤官或值日官;日間:戒護科長或值班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