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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罹急性傷病戒護外醫、陳報保外醫治處理程序 2
二  衛生科立刻通知當日入監看診醫師,由醫師施予必要急救,醫護人員
    從旁協助,給予氧氣,測量血壓及心跳、神經、反射等檢查。
民國 90 年 04 月 0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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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衛生科立刻通知當日入監看診醫師,由醫師施予必要急救,醫護人員
    從旁協助,給予氧氣,測量血壓及心跳、神經、反射等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