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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環保廢棄物模型製作比賽實施要點 1
主旨:為提倡受刑人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及環境觀念,並啟發其創作技藝,
      訂定本實施要點。
      一  比賽時間:九十年十月上旬 (時間另行通知) 請各單位將參賽
          作品於十月一日前送交戒護科彙整以供評審。
      二  比賽地點:假技訓中心圖書室評審。
      三  比賽方式:
       (一) 以工場、技訓班為單位,每單位遴選三件,每件作品以受刑
            人一名或二名製作參加決賽。
       (二) 作品規格以不超過一立方公尺為原則;題材不拘,但內容不
            得有違公序良俗或喻諷他人人身事物。
       (三) 製作材料以週遭環保廢棄物品 (如保特瓶、廢電池、廢竹蓆
            、舊報紙、包裝箱、包裝袋、香煙包裝盒或飲料鋁箔包..
            .等) 現成材料製作之。作品背面請註明參賽者之教區、工
            場、作者姓名。
       (四) 工具與材料由各單位自備。
       (五) 違反比賽方式之作品將不予受理。
      四  評審內容:1 創意50%。2 美感50%。
      五  獎勵方式:
       (一) 團體部份:取平均分數第一名教區頒發冠軍錦旗乙幅。
       (二) 個人部份:取優勝前五件作品,第一、二、三名受刑人每名
            各頒發獎狀、榮譽卡各乙張,第四、五名受刑人各頒發獎狀
            乙張,以資獎勵。
       (三) 請教化科配合核發第一、二、三名作品受刑人榮譽卡。
      六  評審:恭請  典獄長為主任評審委員,副典獄長為
                副主任評審委員,秘書為評審委員兼執行長,各科室主
                管為評審委員。
      七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審,得隨時修正之。
      八  本要點陳奉  典獄長核准後實施。
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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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提倡受刑人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及環境觀念,並啟發其創作技藝,
      訂定本實施要點。
      一  比賽時間:九十年十月上旬 (時間另行通知) 請各單位將參賽
          作品於十月一日前送交戒護科彙整以供評審。
      二  比賽地點:假技訓中心圖書室評審。
      三  比賽方式:
       (一) 以工場、技訓班為單位,每單位遴選三件,每件作品以受刑
            人一名或二名製作參加決賽。
       (二) 作品規格以不超過一立方公尺為原則;題材不拘,但內容不
            得有違公序良俗或喻諷他人人身事物。
       (三) 製作材料以週遭環保廢棄物品 (如保特瓶、廢電池、廢竹蓆
            、舊報紙、包裝箱、包裝袋、香煙包裝盒或飲料鋁箔包..
            .等) 現成材料製作之。作品背面請註明參賽者之教區、工
            場、作者姓名。
       (四) 工具與材料由各單位自備。
       (五) 違反比賽方式之作品將不予受理。
      四  評審內容:1 創意50%。2 美感50%。
      五  獎勵方式:
       (一) 團體部份:取平均分數第一名教區頒發冠軍錦旗乙幅。
       (二) 個人部份:取優勝前五件作品,第一、二、三名受刑人每名
            各頒發獎狀、榮譽卡各乙張,第四、五名受刑人各頒發獎狀
            乙張,以資獎勵。
       (三) 請教化科配合核發第一、二、三名作品受刑人榮譽卡。
      六  評審:恭請  典獄長為主任評審委員,副典獄長為
                副主任評審委員,秘書為評審委員兼執行長,各科室主
                管為評審委員。
      七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審,得隨時修正之。
      八  本要點陳奉  典獄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