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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6
六、秘書室對媒體記者刊登不實報導,應剪貼並提出佐證說明,傳真矯正
    司予長官瞭解。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6
六、秘書室對媒體記者刊登不實報導,應剪貼並提出佐證說明,傳真矯正
    司予長官瞭解。
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6
六  秘書室對媒體記者刊登不實報導,應剪貼並提出佐證說明,傳真矯正
    司予長官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