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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4
四、準備相驗之資料身份簿(總務科)、就診病歷(衛生科)、接見卡、
    筆錄(戒護科)、照相並派車(總務科)接家屬到場,並由秘書帶隊
    召集總務、衛生、戒護科長暨相關人員到場因應。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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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準備相驗之資料身份簿(總務科)、就診病歷(衛生科)、接見卡、
    筆錄(戒護科)、照相並派車(總務科)接家屬到場,並由秘書帶隊
    召集總務、衛生、戒護科長暨相關人員到場因應。
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4
四  準備相驗之資料身份簿 (總務科) 、就診病歷 (衛生科) 、接見卡、
    筆錄 (戒護科) 、照相並派車 (總務科) 接家屬到場,並由秘書長帶
    隊召集總務、衛生、戒護科長暨相關人員到場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