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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2
二、戒護科製作筆錄完成後,如有必要則將筆錄交予總務科名籍,送至檢
    方給相驗檢察官參辦。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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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戒護科製作筆錄完成後,如有必要則將筆錄交予總務科名籍,送至檢
    方給相驗檢察官參辦。
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2
二  戒護科製作筆錄完成後,如有必要則將筆錄交予總務科名籍,送至檢
    方給相驗檢察官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