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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藥品管制要點 4
四  受刑人自費延醫或戒護外醫應請醫師避免開具管制藥品 (如FM2)
    及含麻黃素成份之藥品。
民國 85 年 02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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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受刑人自費延醫或戒護外醫應請醫師避免開具管制藥品 (如FM2)
    及含麻黃素成份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