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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藥品管制要點 2
二  受刑人藥品之檢查、登記、保管、發放應由職員為之,不得假手受刑
    人,各場舍應設專櫃保管,嚴禁受刑人私藏囤積。
民國 85 年 02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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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刑人藥品之檢查、登記、保管、發放應由職員為之,不得假手受刑
    人,各場舍應設專櫃保管,嚴禁受刑人私藏囤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