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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增加發信要點 4
四  受刑人寄發書信之對象、次數逾越本辦法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
    不影響本監管理及紀律,且有通信之必要者,經長官核准得增加發信
    次數。
民國 90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4
四  受刑人寄發書信之對象、次數逾越本辦法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
    不影響本監管理及紀律,且有通信之必要者,經長官核准得增加發信
    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