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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加強照護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收容人要點 2
二  集中管理之對象:本監患有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之收容人。
民國 90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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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集中管理之對象:本監患有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之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