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辦理方式:由各場、舍主管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所屬符合條件收容 人名單彙整後,填具「收容人貧困救濟申請單」 (如附件一) ,由戒 護科內勤彙整,按月陳核,戒護科並製作「收容人貧困救濟名冊」 ( 如附件二) ,予領用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