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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貧困收容人救濟要點 4
四  辦理方式:由各場、舍主管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所屬符合條件收容
    人名單彙整後,填具「收容人貧困救濟申請單」 (如附件一) ,由戒
    護科內勤彙整,按月陳核,戒護科並製作「收容人貧困救濟名冊」 (
    如附件二) ,予領用人簽收。
民國 90 年 03 月 16 日訂定
4
四  辦理方式:由各場、舍主管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所屬符合條件收容
    人名單彙整後,填具「收容人貧困救濟申請單」 (如附件一) ,由戒
    護科內勤彙整,按月陳核,戒護科並製作「收容人貧困救濟名冊」 (
    如附件二) ,予領用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