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5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高雄監獄接見室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5
五 經檢查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需物品、藥品中若夾帶 (藏) 、摻雜違禁 品者,查收容人若有串通之意者,依監規論處,如涉及不法移送偵辦 。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5
五 經檢查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需物品、藥品中若夾帶 (藏) 、摻雜違禁 品者,查收容人若有串通之意者,依監規論處,如涉及不法移送偵辦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