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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接見室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4
四  其他經認定有礙收容人健康及戒護安全之物品,亦不許送入。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4
四  其他經認定有礙收容人健康及戒護安全之物品,亦不許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