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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接見室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1
一  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訂立本注意
    事項。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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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訂立本注意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