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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奔喪應行注意事項 6
六、槍械:對於重大刑案或其他特殊受刑人奔喪(探視),必要時報請典
    獄長核准使用槍械戒送。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6
六、槍械:對於重大刑案或其他特殊受刑人奔喪(探視),必要時報請典
    獄長核准使用槍械戒送。
民國 90 年 10 月 02 日訂定
6
六  槍械:對於重大刑案或其他特殊受刑人奔喪 (探視) ,必要時報請典
    獄長核准使用槍械戒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