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奔喪應行注意事項 5
五、攜帶物品:戒護人員應著制服攜帶警棍、警笛、瓦斯槍、電警棒、無 線電、行動電話。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5
五、攜帶物品:戒護人員應著制服攜帶警棍、警笛、瓦斯槍、電警棒、無 線電、行動電話。
民國 90 年 10 月 02 日訂定
5
五 攜帶物品:戒護人員應著制服攜帶警棍、警笛、瓦斯槍、電警棒、無 線電、行動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