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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奔喪應行注意事項 5
五、攜帶物品:戒護人員應著制服攜帶警棍、警笛、瓦斯槍、電警棒、無
    線電、行動電話。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5
五、攜帶物品:戒護人員應著制服攜帶警棍、警笛、瓦斯槍、電警棒、無
    線電、行動電話。
民國 90 年 10 月 02 日訂定
5
五  攜帶物品:戒護人員應著制服攜帶警棍、警笛、瓦斯槍、電警棒、無
    線電、行動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