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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奔喪應行注意事項 2
二、申請程序:
(一)受刑人返家奔喪: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含死亡證明書、保證書(至
      少二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提出申請,
      經典獄長核可後於出殯日前戒護奔喪,但有特殊理由經典獄長同意
      者,得於出殯當日返家奔喪。
(二)受刑人返家探視: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含申請書(形式不拘)診斷
      證明書、病危通知單、關係證明文件等,經典獄長批示後,由總務
      科傳真陳報法務部,經法務部核可後始得戒護奔喪(以當日戒送為
      原則,以爭取時效)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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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程序:
(一)受刑人返家奔喪: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含死亡證明書、保證書(至
      少二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提出申請,
      經典獄長核可後於出殯日前戒護奔喪,但有特殊理由經典獄長同意
      者,得於出殯當日返家奔喪。
(二)受刑人返家探視: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含申請書(形式不拘)診斷
      證明書、病危通知單、關係證明文件等,經典獄長批示後,由總務
      科傳真陳報法務部,經法務部核可後始得戒護奔喪(以當日戒送為
      原則,以爭取時效)
民國 90 年 10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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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程序:
 (一) 受刑人返家奔喪: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含死亡證明書、保證書 (至
      少二人) 、關係證明文件 (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 提出申請,
      經典獄長核可後於出殯日前戒護奔喪,但有特殊理由經典獄長同意
      者,得於出殯當日返家奔喪。
 (二) 受刑人返家探親: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含申請書 (形式不拘) 診斷
      證明書、病危通知單、關係證明文件等,經典獄長批示後,由總務
      科傳真陳報法務部,經法務部核可後始得戒護奔喪 (以當日戒送為
      原則,以爭取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