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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奔喪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戒護奔喪(探視)應加強戒護及隨時與機關保持聯繫,並於上、下車
    及奔喪(探視)過程隨時注意四週之可疑人、車及其他特殊情況,避
    免有被挾持或傷害之情事發生。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10
十、戒護奔喪(探視)應加強戒護及隨時與機關保持聯繫,並於上、下車
    及奔喪(探視)過程隨時注意四週之可疑人、車及其他特殊情況,避
    免有被挾持或傷害之情事發生。
民國 90 年 10 月 02 日訂定
10
十  戒護奔喪 (探視) 應加強戒護及隨時與機關保持聯繫,並於上、下車
    及奔喪 (探視) 過程隨時注意四週之可疑人、車及其他特殊情形,避
    免有被挾持或傷害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