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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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服用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1
一 受刑人看病後,衛生科應當日儘速將看病藥品轉交中央台,中央台亦 即派員送交日勤場舍主管。
民國 92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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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刑人看病後,衛生科應當日儘速將看病藥品轉交中央台,中央台亦 即派員送交日勤場舍主管。
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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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刑人看病後,衛生科應當日儘速將看病藥品轉交中央台,中央台亦 即派員送交日勤場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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