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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防杜毒品入監注意事項 9
九、尿液之採集應分裝成二瓶,受刑人收集其尿液後,酌量倒至另一瓶,
    採集尿液後將兩瓶予密封、編號、令受刑人按捺指紋,一瓶準備進行
    檢驗,一瓶妥善保存不得拆封。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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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尿液之採集應分裝成二瓶,受刑人收集其尿液後,酌量倒至另一瓶,
    採集尿液後將兩瓶予密封、編號、令受刑人按捺指紋,一瓶準備進行
    檢驗,一瓶妥善保存不得拆封。
民國 83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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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尿液之採集應分裝成二瓶,受刑人收集其尿液後,酌量倒至另一瓶,
    採集尿液後將兩瓶予密封、編號、令受刑人按捺指紋,一瓶準備進行
    檢驗,一瓶妥善保存不得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