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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防杜毒品入監注意事項 6
六、取尿之採集,衛生科應事先與戒護科協調辦理,原則上戒護人員將受
    刑人帶至衛生科接受尿液採集,外役單位受刑人尿液之採集,衛生科
    得就其作業工場採集。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6
六、取尿之採集,衛生科應事先與戒護科協調辦理,原則上戒護人員將受
    刑人帶至衛生科接受尿液採集,外役單位受刑人尿液之採集,衛生科
    得就其作業工場採集。
民國 83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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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取尿之採集,衛生科應事先與戒護科協調辦理,原則上戒護人員將受
    刑人帶至衛生科接受尿液採集,外役單位受刑人尿液之採集,衛生科
    得就其作業工場採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