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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防杜毒品入監注意事項 13
十三、尿液檢體應派專人送至調查局複驗;經調查局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者,亦應派專人在規定期限內將尿液檢體領回。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13
十三、尿液檢體應派專人送至調查局複驗;經調查局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者,亦應派專人在規定期限內將尿液檢體領回。
民國 83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13
十三  尿液檢體應派專人送至調查局複驗;經調查局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者,亦應派專人在規定期限內將尿液檢體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