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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未吸煙收容人獎勵要點 6
陸、增加接見:本監核發增加接見單,由受刑人寄交家屬辦理。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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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增加接見:本監核發增加接見單,由受刑人寄交家屬辦理。
民國 83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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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增加接見:本監核發增加接見單,由受刑人寄交家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