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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未吸煙收容人獎勵要點 5
伍、增減成績分數應由工場主管、教區科員、教誨師實際考核無訛造冊,
    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5
伍、增減成績分數應由工場主管、教區科員、教誨師實際考核無訛造冊,
    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民國 83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5
伍  增減成績分數應由工場主管、教區科員、教誨師實際考核無訛造冊,
    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