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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3: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未吸煙收容人獎勵要點 4
肆、受刑人原未吸煙而入監後吸煙或戒煙後再行吸煙者,應停止增給教化
    分數三個月至六個月或核減其未吸煙或戒煙而增給之成績分數。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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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受刑人原未吸煙而入監後吸煙或戒煙後再行吸煙者,應停止增給教化
    分數三個月至六個月或核減其未吸煙或戒煙而增給之成績分數。
民國 83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4
肆  受刑人原未吸煙而入監後吸煙或戒煙後再行吸煙者,應停止增給教化
    分數三個月至六個月或核減其未吸煙或戒煙而增給之成績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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