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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未吸煙收容人獎勵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4
肆、受刑人原未吸煙而入監後吸煙或戒煙後再行吸煙者,應停止增給教化
    分數三個月至六個月或核減其未吸煙或戒煙而增給之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