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作業課程及作業分數標準要點 1壹、本監貝殼沙畫工場每月作業課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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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項目│作業課程成品標準│作業分數 │備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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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殼畫組│每人每月須製作完│一、完成二‧五幅繼續│一、受刑人│
│ │成特小二‧五幅(│ 工作者分數四分。│作業成品須│
│ │或相當二‧五幅大│二、完成二‧五幅作業│核定為精良│
│ │小尺寸之貝殼畫)│ 分數三‧五分。 │可對外銷售│
│ │。 │三、完成二幅未滿二‧│之成品,若│
│ │ │ 五幅作業分數三分│成品草率或│
│ │ │ 。 │工作不力者│
│ │ │四、完成一‧五幅未滿│按其情節,│
│ │ │ 二幅作業分數二‧│核低作業分│
│ │ │ 五分。 │數,情節重│
│ │ │五、完成一幅未滿一‧│大者作業分│
│ │ │ 五幅作業分數二分│數以零分計│
│ │ │ 。 │算。 │
│ │ │六、完成○‧五幅未滿│二、拒絕作│
│ │ │ 一幅作業分數○分│業者以違規│
│沙畫組 │同右 │ 。 │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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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殼沙畫│每人每月須練習製│一、完成一幅繼續工作│ │
│訓練班 │作沙畫一幅。 │ 者四分。 │ │
│ │ │二、完成一幅者三‧五│ │
│ │ │ 分。 │ │
│ │ │三、完成十分之八未滿│ │
│ │ │ 一幅者三分。 │ │
│ │ │四、完成十分之六以上│ │
│ │ │ 未滿十分之八者二│ │
│ │ │ ‧五分。 │ │
│ │ │五、完成十分之四以上│ │
│ │ │ 未滿十分之六者二│ │
│ │ │ 分。 │ │
│ │ │六、完成十分之二以上│ │
│ │ │ 未滿十分之四者一│ │
│ │ │ 分。 │ │
│ │ │七、未完成十分之二者│ │
│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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