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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及看守所分股辦事要點 4
四  各監獄、看守所分股情形,應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因核定容額變更
    ,其分股有增減時亦同。
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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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監獄、看守所分股情形,應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因核定容額變更
    ,其分股有增減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