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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及看守所分股辦事要點 2
二  各監獄及看守所核定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事務較繁之戒護科及總務科
    ,得分股辦事。
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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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監獄及看守所核定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事務較繁之戒護科及總務科
    ,得分股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