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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9
九、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
    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交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受配人,受配人進住後應確實
    遵守宿舍公約(如附件四)。
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9
九、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
    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交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受配人進住。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8
八、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
    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交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受配人進住。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10
十  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一個月內檢具填
    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宿
    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