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並按積點之多寡依序核配 ,如積點相同而宿舍不敷分配時,以抽籤決定其優先順序;新到職人 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六、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並按積點之多寡依序核配 ,如積點相同而宿舍不敷分配時,以抽籤決定其優先順序;新到職人 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八 申配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 ,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 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 寡依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