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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7
七、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並按積點之多寡依序核配
    ,如積點相同而宿舍不敷分配時,以抽籤決定其優先順序;新到職人
    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7
七、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並按積點之多寡依序核配
    ,如積點相同而宿舍不敷分配時,以抽籤決定其優先順序;新到職人
    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6
六、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並按積點之多寡依序核配
    ,如積點相同而宿舍不敷分配時,以抽籤決定其優先順序;新到職人
    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8
八  申配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
    ,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
    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
    寡依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