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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
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10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9
九、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11
十一  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一個月內不辦妥
      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放棄論,
      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