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書記官於接獲「發查」案件之「發交調查指揮書」時,應影印發交調 查指揮書、告訴、告發或內勤訊問筆錄裝訂成卷留存,除重要證物得 以影本發交外,應將卷宗資料原件編頁,全部檢送司法警察機關。
七 書記官於接獲「發查」案件之「發交調查指揮書」時,應影印發交調 查指揮書、告訴、告發或內勤訊問筆錄裝訂成卷留存,除重要證物得 以影本發交外,應將卷宗資料原件編頁,全部檢送司法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