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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推行電話服務禮貌實施要點 4
四  電話服務態度:
 (一) 各承辦人員對於經辦業務之答復,除涉有公務機密或內容尚有疑義
      者外,均應明確,詳實告知。
 (二) 各級主管應隨時注意電話使用情形,如發現發話人與受話人有所爭
      執時,應主動接聽,瞭解情況,並立即疏解,防止爭端。
 (三) 對於民眾電話查詢,應儘速積極辦理。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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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電話服務態度:
 (一) 各承辦人員對於經辦業務之答復,除涉有公務機密或內容尚有疑義
      者外,均應明確,詳實告知。
 (二) 各級主管應隨時注意電話使用情形,如發現發話人與受話人有所爭
      執時,應主動接聽,瞭解情況,並立即疏解,防止爭端。
 (三) 對於民眾電話查詢,應儘速積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