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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推行電話服務禮貌實施要點 2
二  目的:為加強為民服務,推行電話禮貌運動,提昇電話服務品質,樹
    立優良司法形象。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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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的:為加強為民服務,推行電話禮貌運動,提昇電話服務品質,樹
    立優良司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