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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8
捌、各科室應隨時提供為民服務工作績效,由研考科彙整陳報臺灣高等檢
    察署備查,並作本署為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之依據。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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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各科室應隨時提供為民服務工作績效,由研考科彙整陳報臺灣高等檢
    察署備查,並作本署為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之依據。
民國 87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8
捌  各科室應隨時提供為民服務工作績效,由研考科彙整陳報台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備查,並作本署為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