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9: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6
陸、單位主管應切實考核所屬同仁上下班勤惰情形:書記官長、人事主任
    並應不定時抽查、考核,隨時督導改進。研考科不定期抽測同仁為民
    服務工作態度與電話禮貌,並予以記錄作為年終考核參考。
民國 87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6
陸  單位主管應切實考核所屬同仁上下班勤惰情形:書記官長、人事主任
    並應不定時抽查、考核,隨時督導改進。研考科不定期抽測同仁為民
    服務工作態度與電話禮貌,並予以記錄作為年終考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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