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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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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單位主管應切實考核所屬同仁上下班勤惰情形:書記官長、人事主任
    並應不定時抽查、考核,隨時督導改進。研考科不定期抽測同仁為民
    服務工作態度與電話禮貌,並予以記錄作為年終考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