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3.04 04:4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伴唱機注意事項 6
六 使用順序:本伴唱機由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工場、炊場 、合作社、八工、十工及技訓各班輪流使用(為期一季),明舍每季使 用二小時。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6
六 使用順序:本伴唱機由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工場、炊場 、合作社、八工、十工及技訓各班輪流使用(為期一季),明舍每季使 用二小時。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