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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督勤官、值日官值勤注意要點 7
七、督勤官查勤時,需要求值勤人員:
 (一) 落實各項勤務工作 (包括如物品檢查、人員檢身、電話監聽及各項
      戒護安全設施之查察,特殊份子之管理等…) 。
 (二) 貫徹相互節制之機制 (包括勤務之交接、戒護囚情動態之銜接、各
      勤務點門鎖之管制、值勤勤務之編排等…) 。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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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勤官查勤時,需要求值勤人員:
 (一) 落實各項勤務工作 (包括如物品檢查、人員檢身、電話監聽及各項
      戒護安全設施之查察,特殊份子之管理等…) 。
 (二) 貫徹相互節制之機制 (包括勤務之交接、戒護囚情動態之銜接、各
      勤務點門鎖之管制、值勤勤務之編排等…) 。
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7
七  上揭第五、六點有關次數併統一由戒護科統計於次月陳  所長核閱。